英国律师

制度简析

英国律师按照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分为两类——事务律师(或称咨询律师)(solicitors)与出庭律师(barristers)。这种划分来源于14世纪的英国。随着执业辩护人制的出现,在普通法院中能出庭的是高级律师(sergeant)和出庭律师(barrister),诉讼的准备工作由成为代理人(attorney)的官员负责。事务律师(solicitor)则出现于15世纪的衡平法院,从事代理人的工作,但地位低于代理人。到18世纪时,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两个职务经常由一人兼任。最终,“法律公会”(Law Society)于1873、1875年的《司法法》,取消了高级律师和代理人的成为,从而仅剩下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solicitor)——

事务律师的主要法律业务是为委托人提供有关诉讼或者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产权的转移等。在刑事案件中,事务律师既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也可以接受皇家检查机构的聘任,担任专职检察官。他们作为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有:会见被逮捕或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假释,制作诉讼文书,包括答辩书、证人证言笔录等。事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目前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席法庭审判,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能出席刑事法院以及更高审级法院的审判,担任辩护人。


根据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出版的律师指南介绍,目前英国大约有6万名执业事务律师,他们普遍都接受过较高程度的教育和培训,并且遵守其行业组织—事务律师协会指定的行为守则。目前,约有1万名事务律师受雇于皇家检察机构,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刑事指控。这些受雇于检察机构的律师,仍然要遵守事务律师协会规定的行为准则,也仍然可以是事务律师协会的会员。


——出庭律师(barrister)——

成为出庭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成为英国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这四大律师公会为林肯律师公会、格雷律师公会、中殿律师公会和内殿律师公会;(2)有大学学历,并通过专门举行的资格考试;(3)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出庭律师从业15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和大法官推荐,可以有英国女王授予皇家大律师的称号。


出庭律师可以通过事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作为刑事辩护人,出庭律师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出庭辩护。在刑事诉讼领域,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辩护,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介人。被告人必须首先委托一名或若干名事务律师,然后再由事务律师为其聘请出庭律师。被告人的所有请求和意见均要通过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转交。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委托人,也不直接调取证据,他的辩护所依据的是事物律师为其提供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


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大约6万名职业出庭律师,其行业组织为总部设于伦敦的出庭律师公会。该公会的职责是:保持出庭律师行业的荣誉与独立性,确立行业标准并就职业行为指定规则;受理对出庭律师公会成员提起的玩忽职守行为的投诉。


英国律师行业这种对中对于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专业化分类有下列优点:一是所有重大案件都至少有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共同进行辩护,前者具有提供法律经验的帮助,后者拥有丰富的出庭应诉经验,这种分工和协作可以保证刑事辩护的质量。二是出庭律师不直接接触委托人,而是通过事务律师接受辩护委托,这对于保持出庭律师的独立性、维护出庭律师的职业声誉是有利的。相较之,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存在着专业分工粗略,职业化程度低,执业素质不高等不足之处,这显然不适应我国目前日趋多样和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建议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对律师行业务必实行专业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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